華梵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84年3月8日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84)高字第017327號函准予備查
95年12月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13條
96年1月2日奉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96399號函備查第1、13、14條
97年2月27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
97年3月25日奉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045879號函備查第7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有關條文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各學系得為他系之輔系,或互為輔系。
第 三 條 任一學系作為他系之輔系者,應就該學系必修科目表中指定專業(門)科目至少二十學分為輔系課程,但
主系與輔系之相同必修科目學分,不得兼充為輔系之科目學分。
第 四 條 各學系間之應修輔系科目及學分,由各相關學系訂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之,修正時亦同。
第 五 條 各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上學期止選定他系為輔系,須經主系及輔系雙方系主任核准,並經教務
長簽章後方始生效。
第 六 條 每學期選修輔系之申請日期,由教務處訂定公佈,非申請時間或逾期,皆不得申請。
第 七 條 學生所修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以外加修之。其輔系科目依照下列規定視同選修科目:
一、受本校學則有關學期限修學分數規定之限制。
二、受本校學則有關學業不及格退學之限制。
三、列入學期學業成績平均計算。
四、未依規定修畢輔系課程者,已加修之科目經主系認定為相關者,其學分得抵充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
分。
第 八 條 修讀輔系之學生,應在學期中隨班修習為原則,但暑假有開班時,得參加暑期班修習。
第 九 條 凡修足輔系規定之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名冊、歷年成績表及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 十 條 選修輔系之應屆畢業生,已修足主系規定之科目學分,而未修足輔系規定之
科目學分,如放棄輔系可准其畢業,但其畢業證書不得加註輔系名稱,且畢
業離校後,亦不得要求返校補修足輔系科目學分或發給輔系之任何證明。
第十一條 修讀輔系之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輔系規定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至多為二年。惟八十
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前入學且修習輔系之學生,其延長修業年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含三年)。
第十二條 學生若因修讀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含)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含)
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有關規定
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