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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據:華梵大學校區車輛管理及違規處理辦法,辦法內容:

第六條 車輛停放及違規處理規定如下:

一、本校教職員工(含兼任教師、研究助理人員):汽車、機車憑停車證進出校門,進入校區後,應停於規定位置,否則以違規處理。

二、學生汽車憑停車證進出校門,進入校區後,應停於規定停車格內。其機車一律憑機車停車證統一停放於機車停車場,如發現違規停車,或其他重大違規事項,將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規定議處。

三、殘障或受傷不良於行學生需駕駛汽、機車行駛校區者,應先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開立證明後,交警衛室登記。

四、來賓車輛:接洽公務或來訪之賓客請至警衛室填寫會客單,換取臨時停車證始得進入校區;預訂來校之來賓,由主辦單位預先通知警衛室,其所乘車輛經警衛室登記後,並指引其停車位置。

五、汽車在校區內行駛,不得亂鳴喇叭,且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六、學生機車需載重物入校或離校者,必先徵得保全警衛人員認可,並以學生證抵押,始得進入,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逾時需依規定繳納臨時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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