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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e ad Directionem Ingenii 引導天賦的規則 ── 論證分析 規則一:研究的目的乃是要給予天賦(ingenij)一個引導方向讓它對於所有顯現於它面前的東西都能形成堅固、真實的判斷。 論證分析: -1)錯誤的比較:源自於錯誤的相似性。 -2)將科學跟技藝(arts)比較的錯誤:技藝是根據身體的才幹與練習,只能在一段時間專注一件事;但是,科學是本於總是維持為同一的人類智慧(humana
sapientia),比喻:同樣的太陽照射在許多種物體上。 -3)不應該對人的天賦(ingenia,
esprits, mental powers)加以設限,因為真理的知識不會相互阻礙,反而有助於去發掘;科學的評價是基於對普遍智慧(universali
sapientia)的貢獻。-- à
第一個規則建立跟普遍智慧的關連。 -4)此普遍智慧確保所有科學有內在關連;因此,重要的是,增進自然理性之光(naturali rationis lumine augendo),而不是指專注於特殊的科學或者特定的士林哲學課題。 規則二:真正要關心的對象是那些我們的天賦能夠獲得確定無疑的知識的對象(ad
quorum certam & indubitatum cognitionem) 論證分析: -1)前提要件、開宗明義──一切科學乃是確定而明顯的知識。(Omnis scientia est cognitio certa & evidens.) -2)排斥性的原理──排除可疑而且只具或然性的命題、在區辨真假命題的時候、以懷疑建立起確定性。 -3)確定跟明顯的推理具有交互主體性、但是、反之不然、眾人所同意的意見不必然是確定、明顯的。 -4)從單純的確定性跟明顯性來看,知識的構成、研究不能僅僅專注於艱難細緻的題目上,不能忽略簡單的工作;科學之中最可排除虛假跟不確定的只有算數以及幾何。 -5)因為,人們獲得知識的來原是通過經驗跟推理,但經驗常常受騙,只有推論跟純粹推理能夠被所有有理性的人正確地使用得到知識。 -6)通常的人逃避對清晰的事物做推理,寧可對隱晦的東西做猜測。 規則三:對於我們研究所關注的對象,需要研究的不是其他人所想的或者我們所臆測的,而是我們能夠有清楚、明顯的直觀的,或者我們能夠確定地推論的(sed
quid clare & evidenter possimus intueri, vel certo deducere):因為這無非就是科學所要獲得到的。 論證分析: -1)從歷史、記載所得到的知識經常不是無偏倚的論證,常常為了辯護立場採用細緻但晦澀的論證。 -2)即使,古代作者發現到了某些確定而明顯的東西,卻沒有呈現出清晰的論證,懼怕簡單的論據減弱其發現的重要性,或甚至捨不得給我們純然的真理。 -3)歷史記載跟權威即使認真、開放,彼此之間也有相反的意見,因此,重要的不是多數(權威)人的意見,而反而是少數發現真理的人。 -4)其次,要注意,不要將臆測跟真理的判斷;臆測只能增加信仰,混雜著隱晦的命題。 -5)為避免同樣的錯誤,要注意到,心靈的所有行動(omnes
intellectus nostri actiones)中,能夠斷然無誤的只有:直觀(intuitus)跟演繹(inductio)。 --5.1)Def : 直觀,乃「清楚、專注的心靈,所形成的概念,簡單明白而無疑」。也可說,是由純粹專注的心靈根據理性之光所形成的無疑的概念。比演繹更為單純、確定。不只是對單一命題的認知需要直觀的自明跟確定,推理時也須要用到直觀。 --5.2)Def : 演繹,乃「對於某些已知的確定命題進行推理,得出必然的東西」。其關係如同長串鎖鏈般,固然無法一眼看出(直觀)其中間環節,但清晰看著連結中每個環節是否緊臨下一個。演繹不需要直觀,但是需要記憶。 --5.3)信仰(即使是神的啟示)並不比知識更確定,因為,信仰是意志的動作而非理解的動作,會跟模糊的東西相雜。 規則四:為了研究真理,方法乃是必要的。Necessaria est methodus ad rerem veritatem investigandam. 論證分析: -1)沿用道路的比喻來說明方法。欠缺方法而迷失、誤入歧途,比不好奇於獲取知識更糟。其次,混亂的研究跟含糊的沈思反而遮蔽自然之光使得心靈盲目。習慣於黑暗者反而不能適應白日(Platonic metaphor of cave)。 -2)方法,其意義為「一些可靠的規則,能令人輕易應用」,一旦精確使用,不會將謬誤的當成真的而徒費精神。反倒是能逐漸增進知識,最後獲得人能力範圍內各種事物的真實理解。 -3)有兩點要預先說明:-3.1)不可以假亂真;-3.2)目標應放在獲取所有事物的知識;──因為不能認識可被知的事物,乃是由於我們找不到能導引到此知識的道路,或者落入了相反的謬誤中。相對地,如果方法可解釋為何直觀可以避免我們落入相反的謬誤,而演繹推理可以讓我們得到一切的知識,但那麼,除了直觀跟演繹知外,不能有知識。 -4)直觀跟演繹乃是最單純的心靈操作(∼數學式子的演算),方法無法教導如何去使用這兩者,除此之外的規則卻是明顯的阻礙者;方法與最單純的規則所聯繫之處可見諸算術、幾何。 --4.1)算術、幾何乃是其他科學的基礎,但其效力不是只用在解決瑣細的問題。 規則五:一切的方法都存在於對事物的安排、處置上,使得心靈能夠穿透,而發現若干真理。這條規則我們要特別注意堅守住,倘若我們要逐步地將複雜、隱晦的命題引導向較為單純的命題,並倘若我們希望從所有最單純的命題的直觀開始,順著同樣的步驟、層次,提升到對其他事物的知識上。 論證分析: -1) 迷宮的比喻──此規則之運用猶如迷宮中的線索。 -2) 人們常犯的錯誤乃是:對於規則的內涵不加以反省,忽略了整個規則,或者假定根本不需要規則。 -3) 其次,經常用紊亂的程序來面對、檢視困難的問題,經常本末倒置。 -4) 例子:天文學家不做精確的觀察;將機械跟物理學分開;哲學家不求解釋經驗,以為真理凌空而降。 -5) 但是規則經常曖昧不清而複雜,因此需要考慮第六規則(簡單化約的規則)。 規則六:為了將最規則單純的事物跟較為複雜的事物區分開,並將之井然有序表達出,我們應該專注在每個系列事物中最為單純的,從中演繹出某些真理,也應當觀察到其他事物怎麼樣地有別於最單純的事物。 論證分析:(笛卡爾以為此規則為其方法的核心) -1) 此規則的精神是-所有的事物能夠在不同的群組裡序列地加以安排,而重點不再是否涉及某些存有學的類(如,範疇),而是,某些事物能以其他事物為基礎而被認知。 -1.1) 因此,困難出現時,應該看是否要先考察其他事物,如果是,有哪些,又是在何種秩序下。 -2) 首先,用「絕對」跟「相對」來考察對象,不能只是觀察事物的孤立性質,要彼此比較,使得某些事物的知識可以建立在其他事物的知識上。 -2.1) 絕對,意指「本身有著純粹跟單純本性的」,亦即,「能夠被視為獨立的、原因、單純、普遍、單一、相等、相似、率直等等性質的」;此乃最單純、最簡單的事物。 -2.2) 相對,意指「那些分享相同本性,某些相同本性的,以致於我們可以將之從關連到絕對的,也依照一定程序將之從絕對的事物演繹出來的」。相對(relative),預設著關係(relations),而關係包含──依賴的、後果的、複合的、特殊的、多的、不相等的、不類似的,歪斜的等等。 -2.3) 規則指出,所有關係應當被區分,而其彼此聯繫、其自然秩序應被注意,在穿過中間項達到的最後項乃是絕對的項。利用絕對、相對的區別,要將注意力放在最高程度的絕對的東西﹔因為,從某個觀點說,某事物比其他的更為絕對,從另方面說,則更為相對。例如,類相較於特殊物是絕對的東西,比種卻較為相對的﹔點、線、面的關係也如此。就一個系列的事物而言,如果不是要弄清楚個別的本性,原因(較之效果)、相等(較之於不相等)乃絕對的。 -3) 第二點,只有少數的純粹跟單純本性能被直觀到,不管是在感官經驗中,或內在之光中。應該注意能被直觀到的單純本性,放在最單純的程度來看。除此之外,只能直接推論演繹或用兩三個推論作演繹。在演繹的情況下,要注意到區隔結論跟單純前提,以及所使用的步驟數目。針對推論的鎖鏈關係,不能只是用記憶來搞清楚推論的連結,可以採取的練習方式是,習慣反省、分辨原來已經認知的事物的細節。 -4) 第三點,不應該從困難的題目開始研究起。從已知的真理挑選,逐步推論出其他真理,接下來反省為何有些真理比另外的真理更容易發覺。在實際解決特殊問題時,就能判斷哪些是要專注來發現的要點。例如,數的系列:3,6,12,24,48
中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