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本校98學年度學生生活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貳、目的
樹立優良生活品德與好人好事楷模,培養學生自尊自愛、關懷校園、關心他人的生活態度,並能盡己之力,開創自我靈明的德性,與積極進取與公益服務的人生觀。
參、選拔類別
生活品德表現、好人好事事蹟,足資矜式效法者。
肆、選拔對象
本校各系、所學生。
伍、選拔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前學期操行成績須達八十二分以上(大學部、研究所一年級若為第一學期尚未核算操行成績者,得由主任及導師於事蹟表內註明)。
(二)最近一年內未曾因違反校規,而受記過(含)以上之處分者。
二、特定條件
(一)參與校外活動、社區表演及為校服務工作,著有特殊事績,於年度內獲頒獎(感謝)狀者。
(二)擔任學生幹部(包括學生會、各系系學會、宿舍幹部、社團幹部)期間,任勞任怨、全力推動或執行單位各項工作著有特殊功績,於年度內獲頒獎(榮譽)狀者。
(三)服務校內公勤、愛惜公物、注重公德、倫理及禮節周到為師長推薦應予褒揚者。
(四)從事各種研究發展,對國家、社會、民族、學校、系所有重大貢獻,為師長推薦應予褒揚者。
(五)於校內外曾參與重大救災、救難、並有愛人救人助人特殊事績足為典範,於年度內獲頒獎(感謝)狀或為師長推薦應予褒揚者。
(六)恪守校訓、言行優良、熱心公益、品行端正、勤學守時,足為他人模範者。
(七)輔導同學課業、生活卓具績效者。
(八)無私無我、捨己為人,對增進團體及公眾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九)遇校園安全事故,處理適當,表現優異或傑出者。
(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項之表現及事蹟者。
陸、實施作法
一、每年11、12月舉辦,由學生事務處函請各系、所結合各種會議、研討時機,推薦單位生活品德表現優異或具好人好事事蹟之學生至少一名,參與全校評比(優良事蹟推薦如附表)。
二、原則上由各系所推薦之學生,經學生事務處彙整簽奉校長核定後,頒予獎狀及圖書禮券予以表揚。
柒、注意事項
一、各系所為初評單位,學生事務處為複評單位,複評合格後即簽奉校長核定之。
二、各系所經複查不合格(曾獲記過以上處分者予以剔除),缺額不予遞補。
三、各系所經函告通知迄截止期限內未提推薦人選者,缺額不予遞補。
捌、預算經費
由學輔經費配合款第3-1-5項下支應。
玖、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另行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