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發放辦法 (下載申請表)

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核定實施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九月廿九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三月六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九月廿七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二月廿七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研究生從事教學及行政研習工作,特訂定「華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為在學之碩、博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經該系、所同意,得擔任全校各系(含人文教育研究中心),所開設大學部課程之教學助理工作;博士班研究生得擔任碩士班課程之教學助理工作。

   

第四條

碩士班研究生,每課程每班發放金額每月三千元整,每位研究生可申請金額以六仟元為上限;博士班研究生,每課程每班發放金額每月四仟元整,每位研究生可申請金額以八仟元為上限。

班級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可聘請一位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班級人數在六十人以上者,得聘請二位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

有關實習、實務、實驗等相關課程,視實際狀況,若有需要可聘請二位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

   

第五條

研究生亦得協助行政工作,金額:每人每月最高六千元,名額: 由各學院統籌運用分配。

   

第六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於開學後一內向各系、所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表(附表一、附表二),連同相關證件送系、所審查,未於規定時限內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

研究生擔任助理工作之申請,先由系、所依據審查辦法進行審核。

前項審查辦法由系、所自行訂定,並送請院長核定之。

審查通過後,系、所於開學後二內依實際人數造冊(附表三、附表四),連同申請表暨相關證件送學生事務處承辦單位彙辦

   

第八條

系、所及任課教師對研究生助理工作應事先擬定明確項目,並做好督導之責。

擔任教學助理工作者,每週每課程至少需工作三小時,若其工作表現不佳者,得終止其該月獎助學金之請領。

   

第九條

支領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研究生,於每學期之期末考,須一律支援教務處之集中考工作。

   

第十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發放如下:

擔任教學助理工作者,上學期九月至十二月,下學期三月至六月,共八個月。

擔任行政助理工作者,上學期九月至一月,下學期二月至六月,共十個月。

   

第十一條

各系、所於每月一日按研究生之實際領取金額造具印領清冊(附表五),送學生事務處承辦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下載附表一∼四)(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