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館際合作館際圖書互借

線上館際合作
全國期刊聯合目錄暨館際合作系統



全國期刊聯合目錄暨館際合作系統
一、簡介
    為加速館際合作服務的處理時效,由國科會科資中心委託交通大學圖書館設計之「全國期刊聯合目錄暨館際合作系統」即日起開始使用。
    本系統可以查詢國內圖書館之「西文期刊聯合目錄」、「大陸期刊聯合目錄」、「中文期刊聯合目錄」,看您要複印的期刊在國內哪一個圖書館有收藏,並可直接進行館際合作的線上申請。
    讀者若要向國內外圖書館申請館際合作(複印或借書均可),只要事先申請一個帳號,就可以在線上進行館際合作的申請!
二、線上館際合作申請步驟
  1﹒申請館際合作個人帳號
      請連結至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http://ndds.stpi.org.tw),進入該網站後再依序點選「讀者資料」→「申請帳號」→填入相關資料。
      經過認證申請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生後,您會收到系統自動寄出的認證核可函,申請認證須時一個工作天。
  2﹒申請館際合作
      在該首頁先點選「館際複印申請單」,再點選「國內文件複印」、「國外文件複印」或「國內圖書互借」申請單後,逐項正確填入您申請資料的內容即可;亦可在查詢聯合目錄時,於您欲查詢的期刊的書目資料畫面中,直接點選「申請館際合作」。
  3﹒線上送出申請後,待申請文件到館,館員會通知您到館繳費取件。




館際圖書互借
  「文山區大學圖書館聯盟」乃是基於結合圖書館資源與達成資源共享之理念,由政治大學圖書館、世新大學圖書館及中國技術學院圖書館,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成立。
  本館現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加入「文山區大學圖書館聯盟」,並另訂定「華梵大學在校學生文山區大學圖書館館際借書證使用規定」以為館際借書證使用規範,全校師生教職員自九十年五月份起即可至各合作館借閱書籍。
文山區大學圖書館 館際互借實施要點
華梵大學在校學生 文山區大學圖書館 館際借書證使用規定



文山區大學圖書館 館際互借實施要點
九十年三月簽訂
一、宗旨
    政治大學﹝校本部圖書館為限﹞、世新大學、中國技術學院、華梵大學等四校圖書館,為加強館際合作,特組成「文山區大學圖書館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訂定「文山區大學圖書館館際互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結合四校圖書館資源,達成資源共享之目標。
二、互借方式
 
﹝一)教職員部分
  1﹒ 本聯盟成員館之教職員應憑教職員證(或服務證)親至各合作館辦理借書事宜,第一次辦理借書需附各該館簽證之文件
  2﹒ 借書冊數:十冊
  3﹒ 借書期限:三週
  4﹒ 期滿得續借一次。
﹝二)學生部分
  1﹒ 各合作館互相提供借書證二十枚。
  2﹒ 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五冊,借期二週,不得續借及預約。
  3﹒ 應屆畢業生自每年五月一日起停止借閱,若未能順利畢業者,則經向圖書館提出證明後,得以繼續借閱。
三、資源服務
 
1﹒ 本聯盟各合作館,應優先處理館際合作期刊影印,並依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組織收費辦法收費。
2﹒ 本聯盟各合作館之學術性活動,應優先提供合作館參與。
四、管理
 
1﹒ 本聯盟各合作館應督導各校教職員生遵守各館借書(閱覽)規則及開放時間。
2﹒ 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任,如有遺失或毀損,悉依貸方圖書館規定辦理。
3﹒ 借用人遺失借書證時,應向原申請單位辦理掛失,掛失前如有遭人冒用情事,概由用證單位負責賠償。
4﹒ 借用人如有圖書逾期未還及罰款未繳事宜,借方圖書館應負責催還及繳交罰款;教職員離職時,借方圖書館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貸方圖書館所借之圖書資料,並將讀者異動情形主動知會對方。
5﹒ 借出之圖書,如遇貸方圖書館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圖書館於指定時間內歸還所借圖書。
6﹒ 各聯盟館應互相提供合作館成員每月借書紀錄,以利統計作業。
7﹒ 本實施要點不含光碟及線上資料庫之使用。
五、本要點自簽訂日起生效,每兩年更換一次借書證。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本聯盟各館協商後修訂。
七、本要點乙式捌份各館留執貳份。



華梵大學在校學生 文山區大學圖書館 館際借書證使用規定
第三十一次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 會議通過 (90/03/14)
一、為使本校學生能共享文山區大學圖書館資源,依據「文山區大學圖書館館際互借實施
  要點」訂定本規定。
二、凡本校在校學生均可使用「文山區館際借書證」(以下簡稱本借書證)。
三、凡欲借用本借書證者,需於上班時間內親自至本館參考諮詢台填寫申請表格。
四、本借書證使用時需遵守各合作館之相關規定。如有違規情事,除在各該館接受違規處
  分外,在本校就學期間,不得再使用本借書證。
五、本借書證借出時間以三日為限,每月每人限借一次,每次一張,逾期歸還時課以滯還
  金,每日新台幣五元,並停止借書、借證權利直到該證歸還為止。若超過一個月未歸
  還者,除需繳納滯還金外,在校期間不得再借用本借書證。
六、凡讀者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借用本借書證:
 
1﹒ 截至借用本借書證之時日止,圖書逾期未歸還者或逾期滯還金未繳清者。
2﹒ 曾觸及本規定之第四、五項條文者。
3﹒ 曾遺失本借書證者。
七、本借書證之停權時間,若未註明「在校就學期間」者,均以一學年為限期。
八、本規定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9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