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梵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93.06.04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 通過 94.03.09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11.30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95.03.08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5.23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7.31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01766號核定通過 100.05.25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促進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及其他受僱人,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設立「華梵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組織:本會組織: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校長遴聘本校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職員、學生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予連任。 三、本會下設教育組及防治組,分別由教務長及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本會並置發言人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 四、本會職掌: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教師、職員工、學生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五、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